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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地名命名、更名程序
发布时间:2007-09-26 来源:湖北日报
  一、市区地名命名、更名程序
  (一)住宅区、高层建筑的命名、更名程序
   1、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。
   2、市地名办组织审核。
   3、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、更名公告费、地名标志制作费。
   4、市地名委员会批复。
  附:立项批复一份、总平面图两份、商铺分布图两份、楼层户室分布表两份)。

  (二)道路、广场、桥梁等公益设施的命名、更名程序
   1、申报
   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名办公室提出申请(附立项批复一份、总平面图两份)。
   2、市地名办组织审核。
   3、市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并反馈申报单位。
   4、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、更名公告费。
   5、批复
   市人民政府批复。

  (三)公告
  地名经批准后,由市地名办定期进行公告。
  (1)网上公告:每周公告一次。
  (2)报纸公告:每半年公告一次。

  二、滨城区、开发区地名命名、更名程序
  1、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地名办公室提出申请。
  2、区地名办初审。
  3、报市地名办审核。
  4、申报单位交纳命名、更名公告费。
  5、区地名办批复。
  6、市地名办公告。

  三、惠民、无棣等六县地名命名、更名程序
  1、申报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。
  2、县地名办审核。
  3、申报单位交纳命名、更名公告费。
  4、县人民政府批复。
  5、市地名办公告。

  四、说明
  1、居民区、高层建筑名称的更名,申报单位事前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。
  2、市区路街巷、桥梁、广场名称的更名,由所在区地名办提出意见,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。
  3、县路街巷、桥梁、广场名称的更名,由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向区(县)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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